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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游戏ayx:关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这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的司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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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这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的司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4-05-05 00:21:53来源:爱游戏a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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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屠宰场经营治理者李某等人自2015年3月起,收买驻场检验员邱某,让邱某指使该屠宰场临时检疫员刘某、赖某等人放宽检疫条件,接着李某又让该屠宰场安保人员叶某、财务陈某等人放任无检疫合格证的病猪、死猪送入屠宰场宰杀。

  随后李某又收买L市场治理员叶某等人以便利问题猪肉通行,最终使问题猪肉流入市场,销售给消费者。2015年8月13日,稽查工作人员在S屠宰场将上述人员以及当晚运送猪肉到S屠宰场的付某等人抓获,并缴获大量生猪、白条猪。

  对上述缴获猪肉进行抽样鉴定后发觉,上述猪肉含有磺胺类、莱克多巴胺等多种对身体有害物质。另查明,柯某、冯某、周某、关某等人在明知猪肉浸泡过甲醛溶液的情况人仍予以销售。

  2016年11月25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广消委)采纳了检察建议,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20名被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20名被告一同承担10062000元的赔偿金;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45000元的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柯某等人辩称,原告要求其承担惩戒性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消费公益解释》)第十三条并未规定惩戒性赔偿。

  而且原告也不是消费者,不享有惩戒赔偿请求权。被告何某等人辩称其已接受了刑事处罚,原告的行为属于重复起诉,其不应再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名被告明知甲醛溶液对人体健康有害,仍旧生产、销售浸泡过甲醛溶液的猪肉,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原告并未购买上述问题猪肉,不是本案消费者,因此原告的主张不应被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在南方日报上刊登道歉声明、20名被告向原告支付100元的诉讼费用以及每人向原告支付500元共计10000元的律师代理费用,驳回了广消委的其他诉讼请求。

  史某以每箱38元的价格从洪某处购买了标有“Y 公司专营”等字样的“XX牌”食盐 5箱,并在其广州市白云区的经营场所内销售。后这些食盐被公安机关缴获,经Y公司鉴别这批食盐为假冒产品,经抽样检验,认定检测样品含碘量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标准。

  而缺碘会导致视力障碍、甲状腺肿大、克汀病、胎儿流产、畸形等,甚至还会导致神经系统发育障碍,给智力造成不可扭转的损害。广州市为缺碘地区,属于实施全民食盐加碘综合防治措施预防碘缺乏病的区域,对于含碘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盐禁止进入零售市场。

  史某、洪某二人将含碘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食盐冒充碘盐卖给消费者且连续时间较长,对于居住在缺碘地区的消费者长期食用此类缺碘盐,将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广消委收到检察建议后。

  调查取证发觉,史某、洪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销售的行为严峻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遂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两被告连带承担食盐销售价款十倍的惩戒性赔偿金13300元,该笔惩戒性赔偿金在诉讼时效到期后上缴国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一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两被告以非碘盐冒充碘盐进行销售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食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原告有权以二被告销售“假盐”价款的十倍请求惩戒性赔偿金。

  但惩戒性赔偿金上缴国库后,其性质将转化为与罚金、罚款类似,所以应当同意两被告在本案中承担的13300元惩戒性赔偿金在20000元罚金中抵扣。

  其次,根据《消费公益解释》第十三条可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惩戒性赔偿金(惩戒性赔偿在罚金中予以抵扣)、刊登道歉声明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用。

  李某、刘某二人将经过包装后的减肥胶囊通过互联网以每瓶70至140元不等的价格向不特定消费者加价销售。后李某、刘某二人的不法行为被立案侦查,二人尚未销售的减肥胶囊共计 1080颗被扣押。

  经查证,李某原购入的散装减肥胶囊不仅属于三无产品,而且经检测还非法添加了和酚酞。其中,酚酞会损害神经系统,则可能会造成肝功能严峻损害,均对人体有害。

  另查明,李某购入的134252颗减肥胶囊,其中耗损了67126颗,1080颗被扣押,66046颗已流入消费者手中(能查明具体消费者的共计31160颗,无法查明具体消费者的减肥胶囊共计 34886颗)。

  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拱墅区检)在符合起诉条件后,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惩戒性赔偿金610400元(610400 元是以不能确定具体消费者的34886颗减肥胶囊作为销售量。

  按每瓶40颗,每瓶最低70元的销售价格的十倍所计算出的数额);两被告需公布赔礼道歉声明并提示、酚酞对人体的危害。两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惩戒性赔偿金超出了《消费公益解释》第十三条列明的责任范畴,而且其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

  不应再承担惩戒性赔偿相应的责任。被告认为即使最后需要承担此责任,原告主张的惩戒赔偿金的计算也应当按照利于其的以实际损失为基数来确认具体的数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即两被告应承担拱墅区检主张的惩戒性赔偿金。第一,由两被告销售的流入市场但无法确定具体消费者的减肥胶囊,难以对被侵害对象进行特定化或者特定化成本远超所能获得的赔偿额。

  同时由于食品消费通常具有小额、分散、无记录等特点,消费者维权的可能性极低,若对两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予追究,则会导致两被告的民事经济制裁责任落空。其次,为了维护食品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从目的解释及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而言。

  拱墅区检可以探究性地提出惩戒性赔偿。最后,法院认为基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所获利益也应用于食品安全公益领域,但本案无法明确相关公益基金是否成立。

  所以该笔赔偿金临时上缴国库。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支付610400元的赔偿金(该笔赔偿金临时上缴国库)、在全国性媒体或平台上刊登道歉声明。

  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原告主张惩戒性赔偿金的请求权来看,原告主要是依据《食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食药案件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以及《消费公益解释》第十三条主张惩戒性赔偿。

  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根据《食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可以主张惩戒性赔偿金;根据《食药案件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在公益诉讼中可以依照该规定主张惩戒性赔偿,但因缺乏在公益诉讼中参照适用的具体规定。

  导致在公益诉讼中主张惩戒性赔偿时存在诸多难题,实践中,法官基于对该规定的挑选性适用,亦使得在涉及类似案件的处理时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消费公益解释》第十三条所列举的民事责任中亦未明确惩戒性赔偿相应的责任。

  但是该条也未明确禁止惩戒性赔偿相应的责任的适用,即便《消费公益解释》于2020年12月进行了修改,也仍未明确惩戒性赔偿相应的责任。联系前文案例,案例一中深圳中院以原告不是案涉食品交易的消费者驳回了广消委的惩戒性赔偿主张,并未参照适用惩戒性赔偿。

  这实际上是遵循惩戒性赔偿法定原则,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广消协的请求很难获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和案例三则参照适用了相关规定,分别支持了广消委和拱墅区检的惩戒性赔偿主张。

  案例二中广州中院幸免了被告民事经济制裁责任的落空,确保了实质正义,但是却面临着裁判违法的质疑。案例三中原告提起的惩戒性赔请求权之所以获得支持或许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得益于“积极探究提出惩戒性赔偿”这一背景。

  但食品安全公益起诉人能否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主张惩戒性赔偿仍不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案例三中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仍旧存在裁判违法的风险。事实上,本文所涉三个案例的原告都没有购买过案涉食品,也未因案涉食品受到损害。

  作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原告是否享有惩戒性赔偿请求权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导致了被告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是否应当承担惩戒性赔偿相应的责任存在着不同的裁判结果,指引规则的缺失导致了实务中对食品公益诉讼中能否适用惩戒性赔偿存在不同的解决方法,进而产生矛盾裁判。